胎儿也享有继承权
文 / 广州陈亮律师
胎儿是自然人生命发育的必经阶段,其权利必须受到保护。生活中,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况越来越多,未出生的胎儿是否享有继承权,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焦点。有的人认为胎儿是个生命体,理应有继承权;而有的人则认为胎儿还没有出生,需要在母亲体内被孕育,不能独立生存,所以不用当成继承主体来看待。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对胎儿利益保护作出一般性规定,仅在《继承法》中作了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这一特别规定。《民法典》新增了胎儿利益特殊保护规定,填补了我国民法在胎儿利益保护上的立法空缺。下面,笔者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民法典》有关胎儿继承制度的法律规定。
1、胎儿享有哪些民事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十六条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据此,胎儿只享有部分民事权利能力,是只具有部分人格要素的主体,不是具有完整的民事主体资格的主体。胎儿享有的部分民事权利能力,除了《民法典》所规定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之外,还包括了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抚养损害赔偿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等。
2、胎儿何时取得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取得部分民事权利能力以“娩出时为活体”为条件。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民法实行预先保护制度,规定胎儿以“娩出时为活体”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的保护的,则视为已经出生。也就是说,在胎儿娩出时是活体的情况下,即可以当然地、溯及既往地以自己的名义享受和行使前述部分民事权利能力。
3、胎儿的继承权是否既包括法定继承也包括遗嘱继承?
答案是肯定的。《民法典》第十六条所规定的“遗产继承”不仅包括法定继承,也包括遗嘱继承、遗赠。胎儿是法定继承人的,按照法定继承取得相应的遗产份额;有遗嘱的,胎儿按照遗嘱继承取得遗嘱确定的份额。胎儿不是法定继承人的,被继承人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胎儿,将来按照遗赠来办理。
4、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在胎儿娩出后,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1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5、约定将遗产赠与胎儿的遗赠协议是否有效?
接受遗赠是指被继承人将遗产赠与胎儿,胎儿此时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接受赠与的权利。与遗嘱不同,赠与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诺成合同,要求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胎儿本身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不能单独实施该法律行为,只能由其父母即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实施这一法律行为。对此,参照《民法典》总则编第十六条规定的精神,并参考该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于胎儿是否能够接受赠与,应当以胎儿是否纯获利益为限,不得对胎儿设定负担。与之对应,赠与人依法行使任意撤销权,对于接受赠与的胎儿并没有造成损失,故此撤销权的行使也可以适用于向胎儿赠与的情形,只是此撤销权的通知应当向胎儿的法定监护人发出。
以上就是本期对《民法典》中胎儿继承制度的解读,读者们如在生活中遇到难以解决的纠纷,或者对本栏目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欢迎向本杂志的编辑部来信,也可以向笔者留言(联系方式详见“中国律师的法律信箱”一栏),笔者将一一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