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法律信箱:十三

2023-08-02 14:36:16华人智库 108

中国律师法律信箱

文 / 广州陈亮律师

为便于广大海内外华人华侨和国际友人了解中国涉外法律知识,响应“一带一路”国际战略,本刊自2016年以来持续推出《中国律师法律信箱》专栏,由广州陈亮律师(联系方式附后)对广大读者所关心的中国涉外法律问题,予以咨询解答。

一、关于海外代购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游小姐咨询:陈律师您好,我是2021年到美国读书的中国留学生。为勤工俭学,我经常在某跨境电商平台上接国内的代购订单。具体的操作流程是:国内的客户在代购平台上下单表示需要代购某件境外商品,我接单后就在美国的正规商场购买相应商品,并通过境外直邮的方式将商品发回国内。2022年9月,顾客张某下单了一保健食品,其收到商品后却以产品未附中文说明书、购物发票及海关检疫证明等,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我提起诉讼。其主张该商品为假冒伪劣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关于进口食品的规定,要求我承担“假一赔十”的赔偿责任。所以想咨询一下陈律师,像我这种仅提供海外代购服务的人,也要依据国内的食品安全法承商品销售者相应的责任吗?

陈亮律师回复:游小姐您好!通常情况下,消费者委托亲友或通过电商平台委托代购者购买海外商品,在法律上形成的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故代购者无需承担销售者的法律责任。但是,随着“海外代购风”的兴起,越来越多的商家打着“海外代购”名义,从事着“网络销售”活动。而“海外代购”和“网络销售”法律性质不同,法律责任也大相径庭。

因此,关于您是否需要承担销售者的法律责任,首先要判断您与张某之间构成的是委托合同关系,抑或是商品买卖合同关系。在网络交易中,“海外代购”构成委托合同关系一般应当符合以下要件:

第一,海外代购商品的网络页面应有代购服务的明确说明,即应以引人注意的方式告知购买人产品属于海外代购;

第二,海外代购商品一般应从海外发货,购买人为实际入关申报人及相应税费承担人;

第三,海外代购商品如在网络交易平台上架,应被列入代购类。

根据您的描述,本案符合上述要件,应当认定您与张某之间构成的是委托合同关系,而非商品买卖合同关系。在委托合同关系下,判断代购商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应以首次销售地的法律规定及相关标准为依据。因此,在您能证明您是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该商品的前提下,张某以该商品无中文说明书、海关检疫证明等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为由,主张您承担买卖合同中销售者的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二、关于涉外继承纠纷的管辖权问题

王先生咨询:陈律师您好,我是来自广州的王先生。我的父亲与母亲在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下了我与弟弟。父亲生前在广州开设多家公司,在广州购置了两套房、两辆汽车,在上海、北京分别购置了一套房产,并在美国洛杉矶有一套别墅。后来父亲在2017年移民美国,并取得美国国籍,但父亲移民后仍然长期生活在北京,直到2022年去世。父亲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也没有与他人签订抚养协议。父亲去世后我与弟弟、母亲因父亲的遗产继承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打算诉至人民法院。由于家父为外国国籍,并有一套境外不动产需要继承,所以我想请问陈律师,我可以到哪里的法院进行诉讼呢?

陈亮律师回复:王先生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之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您的描述,您父亲虽然拥有美国国籍,但是在北京市长期居住并去世,因此北京市的法院拥有本案的管辖权;同时,您父亲在广州、上海、北京以及美国洛杉矶均有遗产,但是主要遗产在广州。根据上述规定,广州市法院也有该案的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建议您应当先于其他继承人之前,在北京与广州两地的人民法院中选择有利于自己的人民法院起诉。

三、关于涉外代理权纠纷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张先生咨询:陈律师您好,我是来自新加坡的张先生。2016年,我与妻子移民新加坡,并一同加入了新加坡国籍。移民新加坡后,因为我名下在广州的一套房屋长时间无人居住,所以我打算将其出售。2020年的时候,因新冠疫情导致我短时间内不能回国,我就在新加坡与我的同事陈某签订了一份委托协议,委托他回国后帮我将广州的那套房屋出售。后来,因为我们双方就委托代理的范围发生争议,陈某在2022年底在广州的法院提起了诉讼。我想请问一下陈律师,像这种情况,国内的法院会适用哪里的法律呢?

陈亮律师回复:张先生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6条规定,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因此,关于本案适用何种法律,首先要看您与陈先生对此有无协议约定,有协议就依协议选择适用法律。若无协议选择,则因双方的纠纷为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代理关系,而应当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即新加坡法律。

(内容整理:梁泰川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