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法律信箱:十

2023-08-01 22:32:53华人智库 107

中国律师法律信箱

文/广州陈亮律师

一、关于涉外抚养权纠纷的法律问题:

曾小姐咨询:陈律师您好,我是来自深圳的曾小姐,2017年6月,我与丈夫在深圳领证结婚,2018年生育小孩,随后我丈夫便被公司派驻到法国工作,至今没有回到国内。小孩自出生以来一直由我自己抚养,我一直在深圳居住。由于我与丈夫长期两地分居感情不和,我提出离婚,但丈夫一直不同意。我想请问,我可以向深圳的法院起诉离婚吗?我是否能够得到小孩的抚养权?

陈亮律师回复:曾小姐您好,感谢您的来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的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因此,您可以选择在您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都要求随其生活的,一方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优先考虑:一是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都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二是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或有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情形的,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三是父亲或母亲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者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因此,如果您的小孩一直随您生活,且生活环境对小孩的健康成长十分有利的,一般而言可以争取到小孩的抚养权。

二、关于涉外继承的法律问题:

江小姐咨询:陈律师您好,我是来自日本的江小姐。我是江苏人,2006年,我前往日本留学并取得了日本的国籍,一直在日本生活至今。我的父母一直生活在江苏,2022年2月,我的父母身体欠佳,他们想提前处理好自己在苏州的房产,希望在他们过世后能将房产留给我,我想向您了解以下办理涉外继承公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

陈亮律师回复:江小姐您好,感谢您的来信!根据您的陈述,您已经取得日本国籍,外国人通过办理涉外继承公证来继承时,需要向居住国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证书,一般而言,涉外继承公证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人为法定继承人的,须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遗产房屋的产权证明、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父母、子女情况及有关亲属关系情况证明等。

(2)申请人为遗嘱继承人的,除了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交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该公证书还须经过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公证书经过认证后,继承人可持公证书到遗产房屋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房屋继承权证明书,取得证明书后即可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继承及权属转移等相关事项。

三、关于涉外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问题

王先生咨询:陈律师您好!我是来自深圳的王先生。2021年3月,我妻子因需要赴澳门办事,便与某保险公司签订《旅行意外险保险单》,保险金额为意外人身事故及伤残50万元,个人第三人责任险50万元等保险利益。保险期间为2021年3月14日至4月13日。2021年4月2日,我妻子在澳门因未按交规横穿马路发生车祸,一辆直行的卡车为躲避她导致失控侧翻,造成车上两名司机死亡且卡车、卡车上的货物全部损坏。事后,我妻子多次要求保险公司派遣工作人员到现场处理但均遭拒绝。我妻子无奈之下只好委托当地的律师介入,一共赔偿了事故方150万元,并支付了5万元的律师费。回深圳后,我妻子向保险公司继续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直到2022年4月才发出《拒赔通知书》,拒赔理由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以及第三者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我想请问,我妻子应该在哪里起诉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合理?

陈亮律师回复:王先生您好,感谢您的来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您妻子可以选择在自己居住地起诉,也可以选择在保险公司所在地起诉。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因此,如果《旅行意外险保险单》将被保险人的一般违法行为列为免责事由,并以此排除被保险人的法定权利的,应当对被保险人尽到提示和合理说明的义务,否则该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