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看典:十

2023-08-01 22:25:22华人智库 102

解读监护权的新规定

文/广州陈亮律师

近年来,“人口老龄化”问题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其中欠缺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群体尤其值得关注。原《民法通则》仅把监护的人群分为两类,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但在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方面,仍有所欠缺。为更好地顺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形势,《民法典》对我国法律规定的监护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比如,《民法典》新增了因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政府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的相关规定。下面,笔者将为大家介绍《民法典》所规定的监护制度。

1、什么是监护权?

监护权,是指监护人享有的对于未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加以监督、保护的准身份权。但是,监护权的中心内容并不是监护人的个人权利,而是监护人应承担的监护职责。

2、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35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限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3、监护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造成被监护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是滥用监护权,造成被监护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在什么情况下会被撤销?

撤销监护资格,是指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期间,从事了严重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行为,从而被取消其监护资格。法律之所以规定监护权的撤销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对监护人进行监督。

根据《民法典》第36条第1款的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5、谁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并非任何人都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只有了解被监护人的情况、能够为其提供照顾、保护等措施的人,或者与被监护人有一定利害关系的人,才能成为申请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的主体。

根据《民法典》第36条第2款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都可以成为申请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的主体。在这些机构中,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都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有义务办理一些公益性的事业,防止被监护人的利益受到侵害。至于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机构,也都与被监护人的成长、生活相关,对被监护人负有照顾保护等义务。此外,该条第3款还规定,在前述相关主体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负有提出申请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