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法律信箱:六

2023-08-01 19:00:14华人智库 241

中国律师法律信箱


文/广州陈亮律师

一、关于涉外离婚案件送达问题

来自广州的陈女士来信咨询:陈律师您好,我是来自广州的陈女士,2002年,我在日本务工的时候,经人介绍认识日本人小田先生,双方相恋后共同来到广州,并于2009年11月在广东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涉外)登记结婚。婚后,小田先生即返回日本,我留在广州办理前往日本的手续,但因种种原因手续并未办妥,我最终未能前往日本与小田先生共同生活。刚开始我们还有通过电话往来,但后来因空间隔绝,一年后我们的联系变少,后来渐渐失去联系,我一直生活在广州,小田先生一直生活在日本,我们未共同生活在一起。现在,我想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我想请问法院将如何向小田先生送达相关起诉文书呢?

陈亮律师回复:陈女士您好,感谢您的来信!根据您的陈述,被告小田先生是日本公民,且目前居住在日本。日本是海牙公约的成员国,受理法院需通过涉外送达程序的要求向其送达。请求外国法院送达文书在实践中有以下几种途径:公约送达途径、条约送达途径、使领馆送达途径和外交送达途径。如果您向法院起诉离婚的话,法院立案后将制作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应诉相关文件,并按照涉外送达的相关规定,委托翻译机构将您提交的起诉材料及法院文书翻译成日语,再通过全国法院司法协助管理平台登记后,将材料转递给省高院,省高院再通过最高院、司法部向外国中央机关发出司法协助函,请求外国法院协助送达。

二、关于涉外行政处罚的法律问题

来自四川的王先生来信咨询:陈律师您好!我是来自四川的王先生。我开了一家宵夜档口,就在2021年10月4日晚,有几名外籍男子过来我的宵夜档口吃宵夜,期间喝了很多啤酒后,在买单时与我档口的收银员发生争执,该三名外籍男子态度十分嚣张,动手殴打了我们档口的收银员和服务员,虽然没有造成很严重的伤害,但损害了店内的一张桌子,也对店里的正常营业造成了严重影响,顾客本来想进店吃宵夜,看到有人闹事都纷纷绕道而行。这件事发生后,我十分气愤,该三名男子已经离开了,请问我如果报警的话,该三名外籍男子能不能受到处罚呢?我国的法律对外国人也适用吗?

陈亮律师回复:王先生您好,感谢您的来信!根据您的陈述,该三名到店闹事的外籍男士已经涉嫌触犯了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因此,只要该三名外籍男士不属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便能够适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此外,该法第四十三条还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该三名外籍人士将可能被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同时,《治安管理法》第十条还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三、关于劳动争议的法律问题

来自法国的马丁先生来信咨询:陈律师您好!我是来自法国的马丁先生。我的哥哥2019年到中国浙江省工作,直至2021年9月底因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拘留。我想请问,因我哥哥是法国国籍,在刑事司法程序及量刑方面是否会被区别对待呢?我哥哥患有疾病,我能否向公安机关申请将其送回法国保外就医呢?

陈亮律师回复:马丁先生您好,感谢您的来信!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外国人犯罪的,刑事诉讼基本流程跟中国公民都是一样要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存在特别对待。唯一有所不同的,就是外籍嫌疑人除了其律师去看守所会见外,还可以享有使领馆外交人员每个月一次的探视权,以及开庭及宣判时间都需要通知使领馆。此外,外国人犯罪的,对其处罚的法律依据也与中国公民一样,就刑期长短、罚金多少等主要方面并没有从轻或从重的特殊规定。但在附加刑方面,因身份的不同,外国人犯罪的可能会被附加驱逐出境(待主刑执行完毕后),而中国公民可能被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并不会被附加给外国人。如果您哥哥身患疾病,不适合在看守所羁押的,可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对其决定监外执行。但我国取保候审、监外执行等程序,基本都要求在指定区域内居住生活,不得随意离开所居住的城市,而其出入境方面亦会被边控限制,所以正常情况下不会被送回国籍国保外就医。


陈亮律师联系方式:

手机(微信)号:13609799869

电子邮箱:chenliang686@126.com

通讯地址:中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路385号太古汇1座31楼(了解更多信息,可百度搜索“广州陈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