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看典:八

2023-08-01 18:52:47华人智库 408

——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文/广州陈亮律师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保障,实现“耕者有其田”,是千百年来广大农民群众梦寐以求的愿景。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稳定,也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基本农村政策。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的颁布,不仅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出了具体规定,也完善了相关的法律保障制度。《民法典》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个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改革要求以法律形式加以确定,也体现了《民法典》以人为本、与时俱进的立法精神。下面,笔者将为大家介绍《民法典》中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

1、法律如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法典》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回收承包地。除非发生了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等特殊情形,发包方才可以收回承包地。即使承包家庭农户全部进城落户,发包方也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但是可以引导其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转让、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2)《民法典》明确规定,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这里的特殊情形,是指部分家庭农户因自然灾害造成承包地严重毁损,无法再继续经营原有的承包地,以及部分家庭农户的承包地被国家征收或者用于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监事,丧失承包地,不要征地补偿而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情形,等等。

(3)明确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交回承包地。也即是说,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权利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分权利,法律对此不予禁止和干预。

(4)明确规定了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特别保护。妇女因结婚迁出集体经济组织且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以及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5)明确规定了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责任。发包方如果有干涉承包方生产经营自主权、违反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等行为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承包方可以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融资担保吗?

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但需要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设立抵押则须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

3、承包方不愿意亲自经营承包地的,可以流转给他人经营吗?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其他经营权人。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仅限于经营权,农民集体依法享有的土地所有权和承包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权不得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方,既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既可以是公司等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个人。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有何前提条件?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无须登记,即受让方取得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须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业证等权属证书,才能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5、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

《民法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草地承包经营权,如果部分家庭成员去世,则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承包地,不发生继承问题。如果全部家庭成员去世,则承包地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也不存在继承问题。但是,对于林地的承包,因其具有收益慢、周期长、风险大等特点,因此林地承包的承包方死亡,其承包户以外的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承包方系自然人个人,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继承人除继承承包收益外,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续承包。

以上就是本期对《民法典》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规定的解读,读者们如在生活中遇到难以解决的纠纷,或者对本栏目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欢迎向本杂志的编辑部来信,也可以向笔者留言(联系方式详见“中国律师的法律信箱”一栏),笔者将一一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