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
文/广州陈亮律师
诉讼时效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法律只保护民事主体在诉讼时效的有效期间内的胜诉权,超过诉讼时效有可能带来败诉的风险。
法律之所以规定诉讼时效,一是为了稳定财产关系,避免财产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二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三是为了便于法院更好地收集证据,及时解决纠纷,如果没有时效的限制,年代久远将造成证据灭失等纠纷难以解决的情形。
此次《民法典》对原来的诉讼时效制度作出了重要修订,下面,笔者将为大家介绍《民法典》中诉讼时效相关规定的内容。
1、《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有何变化?
按照原来《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如今,《民法典》对前述条款作出了重大修订,将民事诉讼时效的期间延长至三年。
除此之外,对于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民法典》规定应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该条款较之原来《民法通则》的规定,新增了以“知道义务人”为必要条件。这里的“义务人”指债务人、侵权赔偿义务人、合同违约人等,如果不知道“义务人”是谁的,可视为诉讼时效期间并未开始计算。
2、是否所有的诉讼时效都是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并非如此。《民法典》规定的前述起算点只是指民事诉讼的一般情形。对于以下三种情形,应当适用特殊的诉讼时效计算规则:(一)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三)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3、诉讼时效在哪种情况下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如台风、地震、洪水等);(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待确定了再行计算);(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如被非法拘禁);(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4、诉讼时效在哪种情况下中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如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向借款人提出还款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如在借贷纠纷中,借款人向出借人作出还款的意思表示);(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5、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包括哪些情形?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情形属于“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能够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6、哪些情形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采取协议的形式变更诉讼时效的,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也不能预先放弃,否则也属无效。
以上就是本期对《民法典》中关于诉讼时效规定的解读,读者们如在生活中遇到难以解决的纠纷,或者对本栏目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欢迎向本杂志的编辑部来信,也可以向笔者留言(联系方式详见“中国律师的法律信箱”一栏),笔者将一一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