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令禁止高利放贷!
文/广州陈亮律师
高利贷一直以来是滋生违法犯罪行为的重灾区。“校园贷”、“套路贷”、黑网贷、地下钱庄等打着小额贷款的幌子,通过“砍头息”、利滚利等方式,使小钱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最终变成永远都还不完的巨额债务。而且,这些非法放贷机构,往往会使用暴力、威胁、恐吓、敲诈等手段进行催债,给债务人带了巨大的身心伤害和财产损失,产生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针对近年来各界反映强烈的高利放贷问题,此次《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前述规定代表国家从法律层面规范民间借贷活动,以确保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民法典》出台后,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只要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违反了国家有关借款利率的强制性规定,原则上都将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下面,笔者将为大家介绍《民法典》中民间借贷相关规定的内容。
1、什么是高利放贷?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由原来的“以24%和36%为基数的两线三区”调整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因此,根据前述规定,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放贷人收取的利息不得突破该利率上限,否则,即属高利放贷。
2、什么是LPR?
LPR的全称为Loan Prime Rate,是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它是一种贷款参考利率。
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如何在民间借贷合同中正确地约定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根据前述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在没有约定利息或者利息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将被视为没有利息。因此,在出借款项时,一定要注意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利息。
同时还应注意,如果当事人在借贷合同中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而其他费用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其中一项,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利率四倍的部分,法院将不予支持。
4、民间借贷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是无效的?
根据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5、非法催收高利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不仅高利放贷行为已被法律明确禁止,非法催收高利贷的行为人,还将受到刑事处罚。在此前的司法实践中,催收非法债务往往伴随着跟踪、伤害、限制人身自由、毁坏财物等行为,可能触及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罪名,但只有催收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才会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根据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第293条之一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同时,《两高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中明确《刑法》第293条之一相应的罪名为“催收非法债务罪”,至此,该罪名被正式列入《刑法》。
《刑法典修正案(十一)》的发布,将采取“暴力”或者“软暴力”手段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定为催收非法债务罪,填补了对高利贷整治乃至对金融秩序整治的立法空白,行为人在《刑法典修正案(十一)》发布后实施非法催收高利贷行为的,将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定罪论处。
以上就是本期对《民法典》中关于禁止高利放贷规定的解读,读者们如在生活中遇到难以解决的纠纷,或者对本栏目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欢迎向本杂志的编辑部来信,也可以向笔者留言(联系方式详见“中国律师的法律信箱”一栏),笔者将一一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