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看典:四

2023-08-01 17:39:37华人智库 101

——给冲动离婚设置一个「缓冲期」


文/广州陈亮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施行之后,新增的“离婚冷静期”瞬间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是为了给作出轻率离婚决定的夫妻一个“破镜重圆”的机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设置离婚冷静期的立法目的也说明,增加离婚冷静期制度主要是针对的是轻率离婚的现象。离婚自由应得到尊重,但是自由并不等同于随心所欲。离婚冷静期只是在程序上让协议离婚的时间延长了一些,离婚的门槛并没有提升。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离婚冷静期对他们来说也不会成为离婚的绊脚石。下面,笔者就《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为大家予以相应解读。

1、什么是“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婚姻登记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离婚冷静期”就是指在离婚自由的原则下,婚姻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该申请之日在一定的时间内,任何一方都可撤回离婚申请、终结登记离婚程序的冷静思考期间。

2、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夫妻离婚涉及到当事人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都会产生深远影响。近年来我国社会的离婚率逐年上升,很多人在作出离婚决定时并不十分理智,容易出现冲动、草率离婚,此既不利于维护家庭稳定,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子女的权益。我国近十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有很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其实存在和好的可能性。《民法典》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主要是针对目前社会上经常发生的所谓“闪婚闪离”,尤其是“冲动离婚”的现象。因此,设置“离婚冷静期”,意义就在于给有挽救可能性的婚姻多一次挽救的机会,让离婚纠纷中的男女双方冷静协商,理性面对婚姻内存在的各种问题。

3、诉讼离婚中是否存在冷静期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

据此,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也可以设置冷静期。但是,法院对于诉讼期间冷静期的适用,存在以下限制条件:

(1)依据最高院的规定,适用冷静期需要“双方当事人都同意”,因此并不会出现所谓法院随意延长审限,或者不同意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借此拖延诉讼的情况。

(2)冷静期内,各方并不是坐等时间经过,而是要采取积极的措施修复双方情感,或进行心理疏导,或开展调解工作。

(3)冷静期是可以叫停的。如果当事人在冷静期内有家庭暴力、吸毒、转移财产、藏匿未成年子女、故意拖延诉讼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终止冷静期。

4、“离婚冷静期”是否限制了离婚自由?

设置离婚冷静期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盲目、冲动离婚,但离婚主动权仍然掌握在夫妻双方手中。离婚冷静期内是否撤回离婚申请,冷静期届满后是否继续申请离婚,仍然取决于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愿。

另外,民政部门仅对夫妻双方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没有争议的婚姻关系予以处理,若夫妻双方未就离婚事宜协商一致,要求离婚一方仍然可以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请求法院解除夫妻婚姻关系。所以,“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并不会限制离婚自由。

5、“离婚冷静期”是否不利于保护被家暴者?

对家庭暴力零容忍,是社会不容践踏的文明底线,“离婚冷静期”绝对不是家庭暴力的“保护伞”。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的夫妻双方,绝大多数当事人会选择向法院起诉离婚。家庭暴力属于危及生命健康安全的夫妻间的严重冲突,如果认定存在严重家暴情形,当事人因家暴而起诉要求离婚的要求是真实的,则法院不会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以免当事人受到进一步的伤害。

6、夫妻一方在“离婚冷静期”内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还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在“离婚冷静期”中,夫妻婚姻关系尚未解除,所以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没有发生改变,因此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以上就是本期陈亮律师对《民法典》中“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解读,读者们如在生活中遇到自身难以解决的纠纷,或者对本栏目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欢迎向本杂志的编辑部来信,也可以向陈亮律师留言(联系方式详见本刊“中国律师的法律信箱”栏目),笔者将一一为您耐心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