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法律信箱
文/广州陈亮律师
一、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法律适用
来自北京的黄女士来信咨询:陈律师您好,我是来自北京的黄女士。2010年我大学毕业后,前往英国留学继续深造。留学期间我结识了同为北京人的郑先生,两年后我们在英国登记结婚。婚后,由于我们专业研究方向的不同,我决定回北京工作,而郑先生继续留在英国。2015年时,我们共同在北京朝阳区购买了一套房产。2020年12月底,我跟郑先生因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我遂向其提出离婚,但郑先生不同意离婚。现在我决定提起离婚诉讼,请问我可以向北京的法院起诉离婚吗?我们之间的离婚诉讼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还是适用英国的法律来解决呢?
陈亮律师回复:黄女士您好,感谢您的来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据此,您可以选择在您居住地北京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在中国法院管辖的涉外婚姻案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适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夫妻财产、夫妻债务等财产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根据《涉外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对于离婚时夫妻身份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的法律适用,根据《涉外适用法》第27条规定,应适用法院地法律。
二、关于外国人在华犯罪的法律适用
来自郑州的丁女士来信咨询:陈律师您好!我是来自郑州的丁女士。2021年1月,我在超市选购商品时,与一名外国人发生争执,进而引发肢体冲突。我被那名外国人打伤右腿,随后我立即就医,并连续住院了两个多星期,花费了大量的医药费。这件事情对我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至今我的腿部仍有多出骨折,根据医院的诊断书,我的伤情很可能已经达到了轻伤的级别。现在我希望能追究这名外国人的刑事责任,请问我国刑法能够对外国人进行规制吗?其是否享有其他“超过民待遇”呢?
陈亮律师回复:丁女士您好,感谢您的来信!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根据该条规定,除了法律“特别规定”外,一般情况下,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都受我国刑法的管辖,都要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进行惩处。对于该条款中的“特别规定”,《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也就是说,只要该名外国人并非“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包括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外国在华外交代表;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使馆服务人员如果不是中国公民并且不是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其执行公务的行为享有豁免),其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均应适用我国的法律予以惩处。虽然在诉讼程序上,外国人犯罪和中国公民一样要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来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但特殊之处在于,外国人被拘留、逮捕后,公安机关要及时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其被羁押期间,其所属国的使、领馆可以派员前往羁押场所进行探视;对于外国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讯问、审判过程中均要为其配备翻译人员,起诉书、判决书等诉讼文书也需要为其提供翻译件。除此之外,外国人在我国并无其他“超国民待遇”。
三、关于涉外劳动纠纷的法律适用
来自马来西亚的张女士来信咨询:陈律师您好!我是来自马来西亚的张女士。2020年3月中旬,我应聘成为深圳某公司的大区经理,我持相关职业签证入境后,与该公司签订了一年期的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为我申办了为期一年的外国人来华就业许可及相关居留手续,但公司没有为我缴纳社会保险。直到2021年1月中旬,公司方因业务萎缩的原因,通知我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约,也不会继续为我续办外国人来华就业许可申请等手续。但是与此同时,我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便如实将情况告知公司,希望能够与公司延长劳动合同的期限。我想请问,公司有权终止我们双方的劳动合同吗?我是外籍员工,能够按照中国女职工的标准享受“三期”待遇呢?
陈亮律师回复:张女士您好,感谢您的来信!您虽然为外籍人员,但您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间内,已经办理有合法有效的就业及居留手续,依法符合我国关于外国人来华工作的规定要求,故您与公司之间的各项劳动合法权益均应受我国法律的保护。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2、45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出现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情形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即应依法顺延至“三期”期满之日。故此,公司无权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此外,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22条的规定,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籍女员工的“三期”待遇应归属为休息休假权益的范畴。故此,您有权要求按照中国女职工的标准享受相关的“三期”待遇。
(内容整理:汪冰洋助理)
陈亮律师联系方式:手机(微信)号:13609799869,电子邮箱,chenliang686@126.com,通讯地址:中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路385号太古汇1座31楼(了解更多信息,可百度搜索“广州陈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