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文 / 广州陈亮律师
地球是我们人类共同的家园,保护环境,不仅是全人类的义务和责任,也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建设美丽中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要内容。因此,《民法典》就生态环境保护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系统体现了生态文明理念的“绿色原则”,将生态环境保护上升至民法基本原则地位,有利于构建生态时代下人与自然的新型关系。下面,笔者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民法典》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
1、什么是“绿色原则”?
《民法典》总则编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也就是生态环境保护原则,它既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也是所有民事活动的法律约束。不论是物权的行使、合同的履行以及其他民事法律活动,均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原则,否则将有得不到法律保护的风险。
2、在物权行使过程中,有哪些行为可能受到“绿色原则”的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294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第326条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第346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第286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前述规定就是《民法典》“绿色原则”对于权利人在行使物权时的限制。传统意义上的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即物权行使不受其他阻碍,是一种绝对权。但是,如果权利人在行使物权的时候实施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等行为,其行为将可能被认定为违法,严重的还可能被依法追究侵权责任。
3、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如何遵守“绿色原则”?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619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第625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以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第942条规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民法典》规定的前述“绿色义务”,成为了合同履行的附随义务,并且是属于法定义务,对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实施限制和约束,切实提高了合同履行中的“绿色约束力”。
4、哪些违反“绿色原则”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29条规定,因环境污染、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232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法规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第123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123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要费用由侵权人负担。第123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民法典》首次在侵权责任方面增加了生态破坏的民事责任,将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作为两种平行的环境责任履行,既考虑了生态权益兼有公权和私权的客观实际,也维护和实现了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最初目的。把生态环境并列为民事责任的绿色底线,这是我国《民法典》的一大突破。
5、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绿色原则”?
由于法律规则具有天然的滞后性,不可能对当下以及未来所有的民事行为作出预估和评判,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缺失可适用的现行法的情形。但是,司法审判活动应当依法进行,应当始终遵循优先适用现行法律的规则。只有在存在明显的法律漏洞或者法律规则空白时,方可适用法律原则去调整,这也就是法律原则的补充功能。因此,司法人员在适用绿色原则之前,应当先穷尽所有的法律法规,保持谨慎适用的态度,结合具体案情作出合法合理的裁判。
以上就是本期对《民法典》中生态保护制度的解读,读者们如在生活中遇到难以解决的纠纷,或者对本栏目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欢迎向本杂志的编辑部来信,也可以向笔者留言(联系方式详见“中国律师的法律信箱”一栏),笔者将一一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