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法律信箱:十五

2023-08-02 16:16:38华人智库 112

中国律师法律信箱

文/广州陈亮律师

一、关于外国人收养中国儿童的法律问题

刘先生咨询:陈律师您好,我是来自美国的刘先生。我与妻子原本有个可爱的儿子,但是一年前的一场意外夺走了他的生命。为了能够尽早走出阴霾,我们决定到中国旅游散心。今年五月的一天,我们在居住的酒店门口发现了一个被丢弃的男婴,男婴可爱的样子让我们想起了在天国的儿子,于是我们萌生了收养该男婴的想法。但我们并不清楚中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所以想请问陈律师,我们要收养这个中国小孩,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和程序呢?

陈亮律师回复:刘先生您好,感谢您的来信以及您的爱心!首先,根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您想要在中国收养子女,应当通过美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收养申请、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必须由美国有权机构出具,经美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跨国收养申请书、出生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美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家庭情况报告。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其次,因为被收养人是弃婴,还需要中国政府部门出具弃婴证明。随后,待中国收养组织审核通过以后,您会收到一份同意收养的通知,您和夫人需拿着该通知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最后,若您要带被收养人出境,您还需要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需要同时满足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住地法律,即您还需根据美国当地法律的规定,满足法定收养条件以及办理相关手续。

二、涉外民商事案件中“不方便管辖法院原则”的应用

李先生咨询:陈律师您好,我是来自深圳的李先生。2020年我在柬埔寨设立了一家建筑设备租赁公司,由我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2022年,一家中国广州的建筑公司因在柬埔寨承包建设工程,向我们公司租赁设备,双方在广州签订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租赁事宜,合同没有约定争议管辖法院。2023年2月,因租金的支付问题双方发生了争议,我们公司向广州市某基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答辩期间,建筑公司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为涉外民事案件,合同履行地为柬埔寨,本案应当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由柬埔寨法院管辖。对此,我想请问陈律师,对方的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否合理?以及广州市基层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陈亮律师回复:李先生您好,感谢您的来信。首先,因贵公司为外国企业,本案应属涉外民商事案件。其次,“不方便管辖法院原则”是指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条规定的,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一)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

(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协议;

(三)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

(四)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

(五)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

(六)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

本案中,原告公司虽然属于外国企业,但是您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案件的裁判必然会影响到您的利益。因此,本案因不符合五百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而不应当适用“不方便管辖法院原则”,对方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另外,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1月15日发布的《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年1月1日起,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广州市基层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三、关于境外企业如何在中国维护商标权的问题

怀特先生咨询:陈律师您好,我是一名美国企业家,在中国和美国都有业务。最近,我发现一家中国公司在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了我们美国公司的商标,并从中获得了巨额的经济利益。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应当如何维护我和公司的合法权利?

陈亮律师回复:怀特先生您好,感谢您的来信。对于商标侵权案件,您首先需要完成对相关证据的收集。充足的证据能够加快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审判机关对该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认定,并能为后续对侵权损害赔偿金的主张提供有力的支持。需要收集的证据主要有:被侵权人的在先权利证明文件、被侵权人的产品样本、侵权产品样本、购买侵权产品的证明等。随后,您可与侵权方协商解决,如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据收集的相关侵权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请求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需特别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明确规定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换而言之,若您要在中国境内办理商标侵权案件,您应当委托中国政府指定的组织代理。因此,建议您到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咨询,专业人士会对案件进行分析,并提供专业建议,以更好地维护您与企业的合法权益。

(内容整理:梁泰川实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