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費出書介紹

一、 自費出版是作家、學者在沒有公費出版支持下,展示自己文學、藝術或學術成果,創造成就名利的理想途徑。通過自費出書獲得外界認可和欣賞。 

著名作家莫泊桑、偉大數學家高斯、散文大師劉墉等,在初期作品時也是通過自費出書後一舉成名的。

二、 自費出書的費用主要包括:

書號費+排版設計費+審稿費+出片費+印刷費+運輸倉儲費+

發行費+手寫稿要收錄入費+封面設計費。

書號費:2000元。

封面設計費:800元。

排版設計費:內頁100/每頁。

審稿校對費:10萬字1000元(需要校對3次),需要三人。

出片費:按照印刷廠實際費用收取。

印刷費:按照選用具體紙張質量、數量計算收取。

運輸倉儲費:按照實際需要時間、路程遠近計算收取。

手寫稿收錄入費:1百元/1萬字,電子稿免掉此項費用。

自費出版:書號、編輯、排版、印刷等一系列出版環節所產生的費用都由作者或者投資人(單位)來出資。

圖書的發行:也由作者自己負責,銷售利潤歸作者。

印刷:從1000冊起印,出版後的書需要交10本給出版社備案,其余均歸作者(投資人)所有,銷售和發行的利潤也全歸作者(投資人)所有。

 三、什麽樣的書適合自費出書

《國務院關於非公有資本進入文化產業的若幹決定》肯定了自費出書的合法性。全文如下:

為大力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充分調動全社會參與文化建設的積極性,進一步引導和規範非公有資本進入文化產業,逐步形成以公有製為主體、多種所有製經濟共同發展的文化產業格局,提高我國文化產業的整體實力和競爭力,現就有關問題作出如下決定:

  1、鼓勵和支持非公有資本進入以下領域: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博物館和展覽館、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藝術教育與培訓、文化藝術中介、旅遊文化服務、文化娛樂、藝術品經營、動漫和網絡遊戲、廣告、電影電視劇製作發行、廣播影視技術開發運用、電影院和電影院線、農村電影放映、書報刊分銷、音像製品分銷、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等。 

  2、鼓勵和支持非公有資本從事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出口業務。

  3、鼓勵和支持非公有資本參與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等國有文化單位的公司製改建,非公有資本可以控股。

  4、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出版物印刷、可錄類光盤生產、只讀類光盤復製等文化行業和領域。

  5、非公有資本可以投資參股下列領域國有文化企業:出版物印刷、發行,新聞出版單位的廣告、發行,廣播電臺和電視臺的音樂、科技、體育、娛樂方面的節目製作,電影製作發行放映。上述文化企業國有資本必須控股51%以上。

  6、非公有資本可以建設和經營有線電視接入網,參與有線電視接收端數字化改造,從事上述業務的文化企業國有資本必須控股51%以上。非公有資本可以控股從事有線電視接入網社區部分業務的企業。

  7、非公有資本可以開辦戶外、樓宇內、交通工具內、店堂等顯示屏廣告業務,可以在符合條件的賓館飯店內提供廣播電視視頻節目點播服務。有關部門要嚴格資質認定,明確經營範圍,加強日常監管。

  8、非公有資本進入文化產業按現行有關規定管理,其中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事項還須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有關投資項目的審批或核準,按照《國務院關於投資體製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的規定辦理。要嚴格審批程序,完善審批辦法,規範文化產業發展,保護企業合法權益,取締違法違規經營。非公有製文化企業在項目審批、資質認定、融資等方面與國有文化企業享受同等待遇。

  9、非公有資本不得投資設立和經營通訊社、報刊社、出版社、廣播電臺(站)、電視臺(站)、廣播電視發射臺(站)、轉播臺(站)、廣播電視衛星、衛星上行站和收轉站、微波站、監測臺(站)、有線電視傳輸骨幹網等;不得利用信息網絡開展視聽節目服務以及新聞網站等業務;不得經營報刊版面、廣播電視頻率頻道和時段欄目;不得從事書報刊、影視片、音像製品成品等文化產品進口業務;不得進入國有文物博物館。

  10、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根據本決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明確國家鼓勵、允許、限製和禁止投資的產業目錄,引導非公有製文化企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各地區、各部門要依法清理和修訂與本決定相抵觸的規定。外資進入文化產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四、出書註意事項:

1出書前稿件和「配件」的準備要充分。(「配件」是指插圖等,前期準備若不充分,後期較對時大量添加,會使費用增加超出預算、影響出的進度……)

2初印刷的冊數要計算好。(印刷廠有開機費,印的多和少開機費是一樣價錢等……)  

3出書前有計劃的做準備。(出一本高質量的書並不代表就高費用,註重選題,提綱、正文(插圖、註解等)、前言、後記、簡介一個都不能少,使個人專集規範、有個性、有檔次……)

4做到三審三校。(三審三校是對書對自己負責。)

《華人》出版社